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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协会简介

  北京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协会(Beijing Medic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BMA)成立于1994年8月31日,创始人是我国著名肝脏病学家、肝纤维化研究泰斗、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创始人兼第一任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名誉院长王宝恩教授。协会成立20余年来在支持医学科研和医学学术交流、激励广大医师提高专业水平、组织各学科的继续教育及专科培训、开展健康公益活动和科普宣传、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专项基金、参与支持中医药的开发和研制等方面都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我国医学和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协会的工作主要是充分利用和发挥协会NGO的资源和优势,团结国内外专家学者及其它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肝病知识宣传、科学研究、临床诊疗、预防、学术交流与教育工作、关爱救助,促进肝病新技术、新疗法的推广与应用,同时为相关企业搭建防治肝病的学术研究和继续教育的平台,以及为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技术依据和科学信息。
  

北京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_,缩写BMSTDA)。
  第二条 本团体由著名医药科学家与医药科技企业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联络、协调医药科技界的科研、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交流与合作促进医药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医药科技的发展,以提高全市医疗健康水平,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西头条3号楼1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引导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从事有生产应用价值的科研活动,并帮助他们将成果及时向生产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协助其开发生产;
  (二) 通过组织学术会议、产品介绍会、产品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提供有关医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宣传服务与信息咨询;
  (三) 组织医药科研单位与生产厂家见面、洽谈新药开发事宜,以及厂家对科研单位进行科研支持或投资;
  (四)接受生产或销售单位委托,组织医疗单位对已批准上市或进口的药物进行临床科研,对药物的用途及副作用进行再评价;
  (五)对有较大临床应用价值的科研产品,如药物或诊疗仪器等,在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临床验证,考察其实用价值,为进一步开发提供依据;
  (六)以多种形式组织医药科技人员,尤其是科技开发人员的培训与交流;
  (七)积极参与医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对内推广和对外交流;
  (八)组织医药科学家定期见面,座谈科技开发中的新思路、新苗头;
  (九)依法成立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开发中心、公司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0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理事长、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理事长、主席)。会长(理事长、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现阶段暂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 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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